引用本條的條文(8)
引用排行- 本法 第121-6條暫行安置,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或準用保安處分執行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於執行暫行安置期間,有事實足認被告與外人接見、通信、受…
- 本法 第153-10條受調查人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對於法官、檢察官依本章所為之裁定或處分,得向該管法院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或變更之。前項…
- 本法 第205-4條受採取人對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項後段所為之採取不服者,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之。前項聲…
- 本法 第245-1條被告、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對於前條第二項但書之限制或禁止不服者,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之。前項聲請期間為十日,自為…
- 本法 第416條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
-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3條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命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者,應先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二十四…
-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4條少年法院(庭)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之少年,於付觀察、勒戒之裁定前,得先行收容於勒戒處所;該裁定應於收容後二十…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64條抗告期間為十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至第四百十四條及本章第一節有關…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08條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
- 第409條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抗告法院得以裁定停止裁判之執行。
- 第410條原審法院認為有必要者,應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抗告法院。抗告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請原審法院送交該案卷宗及證物。抗告法院收到…
- 第411條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 第412條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 第413條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
- 第415條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一、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二、對於因上…
- 第416條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
- 第417條前條聲請應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提出於該管法院為之。
- 第418條法院就第四百十六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對於其就撤銷罰鍰之聲請而為者,得提起抗告。依本編規定得提起抗告,而誤為撤銷…
- 第419條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