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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5條 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者,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申請表,並檢附原經營許可執照及有關證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加氣站平面配置、營運設施或兼營項…
  2.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8條 …業時,應於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銷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其不繳銷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及註銷其經營許可執照。其儲氣槽內之存餘液化石油氣應妥善處理;廢棄液化石油氣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處…
  3.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9條 …查驗表檢查加氣站,審查合格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前項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之變更,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由經營者檢具高速公路興建或管理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4.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2條 …並擬具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或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向開發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或補辦開發許可。
  5.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4條 溫泉取供事業開發許可之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開發許可所附之土地同意使用證明,如屬公有地者,應檢附該土地管理機關之許可或同意書函,如屬私有地者,則應依法公證。前項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期限不得少於二年,如屬國有土地者,得…
  6.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7條 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格式如附表。
  7.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溫泉開發許可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查決定,並將審查決定送達申請人。前項審查,認有文件不備或不合法定程序而可補正者,應於收受申請書件後二十日內逐項列出,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
  8.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10條 …機關審查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及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逕行駁回其申請者外,應邀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審查會,並得通知申請人列席說明。但適用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
  9.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11條 申請人應於取得開發許可後,二年內完成溫泉開發,並申請開發完成證明。申請人因故未能如期完成溫泉開發者,應於期限屆滿日之三十日前,敘明事實及理由,申請展延,展延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延,或已逾展延期限…
  10.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13條 …者,由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發給開發完成證明文件:一、未依許可內容開發。二、未取得溫泉水權狀。三、開鑿溫泉井者而未檢具開鑿完成三個月內,經水利技師及應用地質技師簽證之鑽探紀錄及水量測試及其他相關資料。四、未檢具溫度量測…
  11.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7條 …易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如屬新設機組,應提供該機組之籌設或擴建許可及逐月工程進度計畫。採取新設機組方式時,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應逐月陳報其工程進度。如有工程進度延遲情形,電業管制機關得通知其限期改善。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
  12.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6條 …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依不超過原有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但有關結構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
  13.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3條 …養人之戶籍證明,必要時,應繳交親屬關係系統表相互核對。四、經許可或查驗赴大陸地區之證明文件,指經主管機關准許赴大陸地區之證明文件或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經一般出境之查驗文件。五、決定在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意願書,申請人應…
  14.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5條 …查。前項跨河建造物之辦理機關(以下簡稱跨河建造物機關)於申請許可前,應將重建初步構想書送當地河川管理機關。前項重建初步構想書應包括重建工程所在位置、橋梁長度、最小跨距、橋墩基礎深度、工法、梁底高程及預定重建期程。當地河川…
  15.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6條 …區域有前條以外之使用行為者,得先行使用,並於四十日內補辦申請許可;河川管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許可之。各級政府辦理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須於河川區域內採取土石時,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
  16. 行政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10條 發電設施或輸變電設施於本辦法發布前已取得籌設許可、擴建許可,且就電協金相關事項另有書面規定者,從其規定。但仍應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17.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2條 …事業用地者,其作加油站使用之同意認定、加油站籌建之核准或經營許可執照經廢止或失效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地政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
  18.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7條 …查驗表檢查加油站,審查合格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申請人未於第一項期限內依規定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時,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
  19.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8-1條 …油站兼營加氫站業務者,其加氫站部分應符合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
  20.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1條 …施查驗表檢查加油站,經審查合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
  21.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2條 前條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之變更,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由經營者檢具高速公路興建或管理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換發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不適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22.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3條 …特殊情況,致加油業務有中斷之虞時,高速公路管理機關得在原經營許可範圍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由高速公路管理機關或其臨時委託之加油站業者繼續經營,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不在此限。
  23.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5條 加油站設置完成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應依有關法令辦妥營業證照,始得開始營業。加油站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但未能於規定期限內開始營業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
  24.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6條 …設置第一項第五款項目之總面積,不得逾二十平方公尺。加油站經營許可經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失效者,其兼營項目之核准併同失效,原兼營項目之經營,依其各該法令辦理。
  25.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33條 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者,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申請表,並檢附原經營許可執照及有關證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前項變更事項為加油站地址時,不受…
  26.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35條 …外,並應於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銷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其不繳銷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及註銷其經營許可執照。但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加油站設施及土地所有權者,得由其本人或其指定之經營…
  27.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36條 …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二年內,依本規則之規定申請設置,逾期視為未經許可經營加油站業務。
  28.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36-1條 …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於連江縣地區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既存加油站(以下簡稱既存加油站),符合下列條件,其經營者應於修正施行日起三年內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一、連江縣所轄之各島嶼上,特定油品種類唯一供應者。二、…
  29. 行政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申請設立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五十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石油煉製業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申請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之擴建或改建並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十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
  30. 行政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申請設立石油輸入業經營許可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十五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