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2條 法規: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2條 溫泉取供事業開發溫泉,應附土地同意使用證明,並擬具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或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向開發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或補辦開發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