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0條 發電設施或輸變電設施於本辦法發布前已取得籌設許可、擴建許可,且就電協金相關事項另有書面規定者,從其規定。但仍應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