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電協金之用途如下:一、居民身心健康補助事項。二、文化活動補助事項。三、社會福利補助事項。四、基層建設補助事項。五、偏遠地區、原住民地區或離島地區之教育學習補助。六、促進地區發展及就業事項。七、維護海洋生態環境融合與企業社會責任及促進漁業健全發展事項。八、辦理電協金業務行政作業費用。九、其他有利電力開發、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興建及增進地方福祉等事項。前項第八款行政作業費用,其所占比例不得超過年度受撥電協金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