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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水利目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7條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第7條
法規: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7條
簡易溫泉開發
許可
申請書格式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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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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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名稱或姓名及所在地或住所;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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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第五條及第六條之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應經水利技師及應用地質…
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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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溫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溫泉取供事業開發溫泉,應附土地同意使用證明,並擬具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或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向開…
第3條
本法第五條所稱一定規模,指每日溫泉取用量達七十立方公尺者。本法第五條所稱無地質災害之虞,指非位於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山崩…
第4條
溫泉取供事業開發許可之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開發許可所附之土地同意使用證明,如屬公有地者,應檢附該土地管理機關之…
第5條
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名稱或姓名及所在地或住所;申請人如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如為非…
第6條
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名稱或姓名及所在地或住所;申請人如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如為非自…
第8條
第五條及第六條之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應經水利技師及應用地質技師之簽證。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溫泉開發許可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查決定,並將審查決定送達申請人。前項審查,認有文件…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及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逕行…
第11條
申請人應於取得開發許可後,二年內完成溫泉開發,並申請開發完成證明。申請人因故未能如期完成溫泉開發者,應於期限屆滿日之三十…
第12條
溫泉開發應依核准之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施工或依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辦理改善;施工中或完工後如有變更,除下列各款情形,應加附…
第13條
溫泉開發之興工、興工後停工、復工或完工,應報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備查;開發完成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直轄巿、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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