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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7 / 200 頁-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通訊處。二、國外分支機構: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及代表人辦事處。保險業因總公司、分公司(分社)所在地不敷使用,而須於營業執照所載地址以外之場所設置異地辦公場所辦公或非供對外營業使用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3條 保險業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增設分公司(分社):一、業主權益超過其實收資本額或基金額。二、最近一年內未因財務業務缺失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處分,或無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情事,或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三、無其他…
-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保險業在國內設立分公司(分社)經營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一、增設分公司(分社)申請表。二、董事會(理事會)議決增設分公司(分社)之會議紀錄。三、營業計畫書。四、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5條 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載明分公司(分社)地址、負責人及營業範圍等事項之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分社)營業登記及核發營業執照;並於核准營業登記後,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前項營業記載事項變更時,應自…
-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6條 保險業遷移或裁撤分公司(分社)者,應檢具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並檢具遷移或裁撤理由,及員工安置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其領有分公司(分社)營業執照者,並應申請換發或撤銷。
-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7條 保險業因總公司、分公司(分社)所在地不敷使用,而須於營業執照所載地址以外之場所辦公者,得在國內設置異地辦公場所。前項異地辦公場所,限於在營業執照所載地址之同一地區設置,並以一處為限。前項所稱同一地區,除臺北市及新北市、新…
-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8條 保險業依前條規定設置之異地辦公場所,所從事之業務涉及對外營業行為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理事會)會議紀錄,事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預定設置之場所地址與其使用單位名稱、組織架構及用途。二、…
-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保險業遷移或裁撤前條場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理事會)會議紀錄,事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主管機關前次核准設立或遷移之日期及文號。二、原核准之場所地址與其使用單位名稱、組織架構及用途。三…
-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10條 保險業經核准設置、遷移或裁撤第八條場所者,除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並於啟用、遷移、裁撤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保險業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遷移或裁撤者,原核准廢止。
-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11條 保險業依第七條規定增設、遷移或裁撤異地辦公場所,所從事之業務未涉對外營業行為,應將其使用單位名稱與場所地址、組織架構、用途及具體事實理由,於啟用、遷移、裁撤後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12條 保險業得視需要在國內設立非供對外營業用之場所,包括電腦中心、教育訓練中心、電話客服中心或倉庫。保險業增設、遷移或裁撤前項場所,應將其場所地址、組織架構、用途及具體事實理由,於啟用、遷移、裁撤後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13條 保險業依前二條規定所設置之場所,不得移供對外營業使用,且在該場所不得有下列情事:一、受理客戶面對面申辦保險業務。二、收取保險費或轉交保險給付。三、從事電話行銷業務。四、未設門禁,使客戶誤認是營業據點。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
-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14條 保險業為業務需要,得在國內設立服務中心。保險業增設、遷移或裁撤服務中心,應將其場所地址、組織架構、業務範圍及具體事實理由,於啟用、遷移、裁撤後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保險業服務中心得辦理下列事項:一、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列…
-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15條 保險業服務中心之名稱應表明其所隸屬之保險業,並應於服務中心處所門首表明服務中心之標示。保險業服務中心應置主管一人,其除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規定外,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
-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16條 保險業國內分支機構之設置及得辦理事項不符合第七條至前條規定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進行調整。
-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17條 保險業為業務需要,得在國內設立通訊處。保險業增設、遷移或裁撤通訊處,或其名稱、隸屬、主管有變更者,應向所屬同業公會辦理登錄。保險業通訊處管理登錄作業要點,由其所屬同業公會分別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並由所屬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
-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18條 保險業通訊處主管,除應具備保險業務員資格且無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七條所定情事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從事保險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保險…
-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19條 保險業通訊處之名稱應表明其所隸屬之保險業。保險業通訊處得辦理下列事項:一、接受保戶要保之申請,將申請文件轉送所隸屬之機構。二、接受保戶對保險事項查詢之解答。三、將代收之保險費轉交所隸屬之機構。四、接受及轉交所隸屬之機構對…
-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20條 保險業設立通訊處未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由主管機關命令裁撤之。
-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21條 保險業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前項所稱子公司,指保險業持有外國保險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保險業於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設立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
-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22條 保險業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一、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者,或受處分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二、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
-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23條 保險業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或文件。保險業如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者,應另檢具下列文件:一、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
-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24條 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後三年內取得外國保險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並於取得分支機構之設立許可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一、外國保險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已核發營業執照者,並應檢附執照影本。二、外國…
-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25條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後,於尚未設立或投資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再檢具相關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分支機構所在國或組織型態。二、變更投資或主要合資對象。三、增加投資比例或出資金額。保險業經主管機…
-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26條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於國外設立分支機構者,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經董事會決議後,檢具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分支機構組織型態。二、子公司或分公司增加資本或營運資金、讓受全部或部分業務、變更負責人。三、分公…
-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27條 保險業已設立國外分支機構者,該保險業在同一國家增設新分支機構,仍應依據本辦法規定辦理。保險業國外子公司辦理轉投資子公司或增設分公司,保險業應檢附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28條 保險業已於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者,應於每年度結算日起四個月內,檢具下列該子公司或分公司之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一、實施內部稽核之報告。二、經當地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三、營運狀況基本資料。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
- 行政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29條 保險業於國外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者,該保險業有關國外投資及各項財務業務資訊揭露事宜,除應符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外,公開發行股票之保險業並應符合證券交易法有關資訊揭露之規定。
- 行政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第1條 依據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三項規定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