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13條 保險業依前二條規定所設置之場所,不得移供對外營業使用,且在該場所不得有下列情事:一、受理客戶面對面申辦保險業務。二、收取保險費或轉交保險給付。三、從事電話行銷業務。四、未設門禁,使客戶誤認是營業據點。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