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保險業通訊處之名稱應表明其所隸屬之保險業。保險業通訊處得辦理下列事項:一、接受保戶要保之申請,將申請文件轉送所隸屬之機構。二、接受保戶對保險事項查詢之解答。三、將代收之保險費轉交所隸屬之機構。四、接受及轉交所隸屬之機構對保戶之通知書類。五、接受並轉送保險給付之申請或轉交保險給付。六、置有合格登錄之業務員者,得為保險招攬業務。但不得簽發保單或暫保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