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保險業經核准設置、遷移或裁撤第八條場所者,除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並於啟用、遷移、裁撤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保險業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遷移或裁撤者,原核准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