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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保險業依第七條規定增設、遷移或裁撤異地辦公場所,所從事之業務未涉對外營業行為,應將其使用單位名稱與場所地址、組織架構、用途及具體事實理由,於啟用、遷移、裁撤後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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