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保險業遷移或裁撤前條場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理事會)會議紀錄,事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主管機關前次核准設立或遷移之日期及文號。二、原核准之場所地址與其使用單位名稱、組織架構及用途。三、預定遷入或裁撤之場所地址與其使用單位名稱、組織架構及用途。四、遷移或裁撤之理由。五、遷移或裁撤後原址之運用或處分計畫。六、員工安置計畫。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