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之範圍如下:一、國內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分社)、服務中心及通訊處。二、國外分支機構: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及代表人辦事處。保險業因總公司、分公司(分社)所在地不敷使用,而須於營業執照所載地址以外之場所設置異地辦公場所辦公或非供對外營業使用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