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保險業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增設分公司(分社):一、業主權益超過其實收資本額或基金額。二、最近一年內未因財務業務缺失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處分,或無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情事,或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三、無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保險政策之要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