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16條 保險業國內分支機構之設置及得辦理事項不符合第七條至前條規定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進行調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