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7條 保險業因總公司、分公司(分社)所在地不敷使用,而須於營業執照所載地址以外之場所辦公者,得在國內設置異地辦公場所。前項異地辦公場所,限於在營業執照所載地址之同一地區設置,並以一處為限。前項所稱同一地區,除臺北市及新北市、新竹縣及新竹市、嘉義縣及嘉義市分別視為同一地區外,餘以同一直轄市、同一市或同一縣(市)作為同一地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