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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2.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6條 本會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出席委員人數與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人數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人數為準。學者專家委員對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職、免職、獎懲、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實授之審查及本法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
  3.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6條 各機關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者,應核實減少年度預算員額,或列管為出缺不補。
  4.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院及各機關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管理及進用,應確實依下列原則辦理:一、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進用,應以專業性、技術性及臨時性業務需要為基礎,專案計畫或擔任工作已完成者,應檢討不再續聘僱。二、對於長期以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辦理…
  5. 司法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6. 司法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第6條 司法院顧問聘任期間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7. 司法法院院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8.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及約聘商業調查官遴聘辦法 第6條 約聘技術審查官、約聘商業調查官分別承法官之命,辦理下列事務:一、案件技術或商業問題之判斷、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意見。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9. 司法司法院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6條 本院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於本院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院申請變更稽核日期。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
  10. 司法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6條 懲戒法庭審理第二審案件,應公開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職務法庭審理第二審案件均不公開。但職務法庭認有公開之必要,或經被移送或提起訴訟之法官請求公開時,不在此限。
  11.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6條 本院辦公時間,依法令之規定。但必要時得延長之。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書記廳應派員輪流值日。每日下班後,應派員值夜。但為應業務需要,本院得委託合署辦公之機關為之。
  12.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合議庭審判長之職責如下: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二、本庭評議之主持及評議簿之保管。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四、本庭法官所擬裁判書之核定。五、本庭裁判具有參考價值者之選擇。六、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七…
  13.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26條 懲戒案件具有參考價值者,應由審判長或法官交文書科摘錄裁判要旨連同裁判書正本提出於法官會議審查。
  14.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36條 總務科之職掌如下:一、本院經費及其他款項之出納與保管事項。二、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項。三、保管案內特別文件及重要物品事項。四、本院財產物品之購置、保管、發給事項。五、公有廳舍營建、修繕及分配使用事項。六、出版及發行事項…
  15.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6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科員一人。會計室職掌如下:一、公務歲計、公務出納與公務財物之會計事項。二、概(預)算、決算之編製事項。三、會計、現金財務、財物預算及工作之審核事項。四、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會同監辦事項。五、付款…
  16.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56條 各科室應就其職掌事務,分別設置各種簿冊、表單;其格式得由司法院統一規定之。前項簿冊、表單,得以電腦登錄或列印清單代之。
  17.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60條 本院懲戒法庭及職務法庭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等相關規定實施要點,由本院另定之。
  18.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61條 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紀錄科應併入原卷。分庭未結案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受命法官處理。對於已結案件之文件,分送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懲戒案件進行情形不明者,由紀錄科查明後,依前三項規定分辦之。
  19.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62條 紀錄科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審判長、院長核閱。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規定外,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陳書記官長、院長核閱。各科室人員於必要時得派兼辦其他科室事務。
  20.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63條 各科室應辦理事件有與他科室相關聯者,應由科室主管協商辦理;如彼此意見不同者,由書記官長決定之。
  21.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64條 各科室人員所擬稿件經判行後,發還繕校用印,應加蓋校對員、監印員名戳。
  22.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65條 各科室文稿及登記表冊之人名、地名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登記人負責;其例行及奉命處理之文件如有錯誤,由該科室主管負責。
  23.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66條 監印人員應將每日用印文件件數登載簿冊,陳送書記官長核閱;未經判行之稿件不得用印。但經有權長官授權者,不在此限。
  24.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67條 發出文件應由文書科發文人員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總發文簿或總發文清單。但其屬密件者,不摘由。
  25.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68條 發出文件應由收受者在送達簿或送達清單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時日;郵寄者應將郵局執據黏存或由郵局加蓋日戳。公告文件應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於發文簿。
  26.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69條 訴訟或行政卷宗及各類表單,於歸檔後由文書科依檔案管理相關規定保存;檔案管理要點由本院另定之。
  27.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76條 總務科發給物品,以領物單為憑,並於點發後註明實發數目,每屆月終彙訂成冊,以備稽核。
  28. 考試考選部考選工作研究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提供意見。
  29. 考試考選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30. 考試考選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開會時應請用人機關列席,必要時得請有關機關派員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