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辦法 第6條 法規: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