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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6條
法院院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6條
法規:
法院院長任期調任辦法
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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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司法院得視業務需要,並參酌前條第一項服務成績與徵詢結果、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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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院長,指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其他專業法院院長。
第3條
院長之任期為三年,自實際到職之日起算,得連任一次。但司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者,得再延任之,其期間以三年為限。院長調任同審級或…
第4條
司法院每年應對院長之品德、操守、執行職務之能力及參與審判工作之努力等事項,綜合考評其服務成績,並徵詢該院法官意見。司法院…
第5條
司法院得視業務需要,並參酌前條第一項服務成績與徵詢結果、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對任期尚未屆滿之院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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