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68條 法規: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第六章 處理文書程序 第68條 發出文件應由收受者在送達簿或送達清單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時日;郵寄者應將郵局執據黏存或由郵局加蓋日戳。公告文件應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於發文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