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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1 / 200 頁- 司法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第8條 公設辯護人於接受法院指定辯護案件之通知後,應即為下列事項,以維被告之權益:一、調閱訴訟卷宗及證物,詳研案情,積極、忠實為被告之利益蒐集事證。二、必須親自接見被告一次以上,探求事實真象,如有必要時,並得親赴犯罪地或其他有關…
- 司法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第10條 …就辯護案件製作之辯護書,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審判期日前提出於法院。
- 司法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第14條 公設辯護人辦理之案件,法院應將裁判書正本送達於公設辯護人。
- 司法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第16條 …月終統計該月舊受、新收、已結未結之件數,並於次月三日前送所屬法院院長核閱。
- 司法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第17條 辯護案件所編之卷宗,已終結者,應送所屬法院檔卷室保存之。
- 司法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第18條 公設辯護人每月終造具承辦案件月報表,由所屬法院或其上級法院層轉司法院。(月報表格式如附件一)。
- 司法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第19條 …他相當文稿檢取二十份,並造具任職期內承辦案件收結簡表,由所屬法院或其上級法院層轉司法院審查。初任公設辯護人,因書類審查而尚未取得實授資格前,於任職滿一年後,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至年終予以考績。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條 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妨害國交罪。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5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6條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8條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9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一、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二、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三、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案件不能依前項及…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0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1條 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2條 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效力。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3條 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4條 法院雖無管轄權,如有急迫情形,應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必要之處分。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0條 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得提出意見書。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1條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即…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4條 該管聲請迴避之法院或院長,如認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前項裁定,毋庸送達。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5條 本章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0條 …,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級提出於法院。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1條 …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六、其他審判…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3條 …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3-1條 …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4-1條 …書面記載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限制。但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補發限制書;法院應於受理後四十八小時內核復。檢察官未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或其聲請經駁…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5條 …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6條 …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7條 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8-1條 …法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或抄錄、重製或攝影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