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第17條 法規: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7條 辯護案件所編之卷宗,已終結者,應送所屬法院檔卷室保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