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初任公設辯護人試署實授成績,應就最近一年製作之辯護書類或其他相當文稿檢取二十份,並造具任職期內承辦案件收結簡表,由所屬法院或其上級法院層轉司法院審查。初任公設辯護人,因書類審查而尚未取得實授資格前,於任職滿一年後,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至年終予以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