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37條 法規: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四章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第37條 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