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第18條 法規: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8條 公設辯護人每月終造具承辦案件月報表,由所屬法院或其上級法院層轉司法院。(月報表格式如附件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