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第16條 法規: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6條 公設辯護人辦理案件,應備指定辯護案件登記簿,接見羈押被告簿、調卷簿、出庭日期簿、送達文件證明簿、卷宗歸檔簿及其他必要之簿冊,各該簿冊得以電子資料或電腦文件代之。前項辯護案件登記簿,應於每月終統計該月舊受、新收、已結未結之件數,並於次月三日前送所屬法院院長核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