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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4條 …後二個月內進修期滿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者,不在此限。各法院院長不得為職務法庭之陪席法官。
  2.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6條 …席法官職缺同額至三倍之人選,送請遴選委員會遴定後,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之。遴選委員會遴定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人選應按各審判系統分別辦理,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無記名連記法,並以得票數較多,且符合第…
  3.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7條 職務法庭因業務需要有增加陪席法官人數之必要時,由司法院院長按增加之人數,依前條第三項之遞補人選順序任命之。但遞補人選於任命前有第八條第三項之情形者,不得遞補。
  4.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8條 職務法庭陪席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致出缺時,由司法院院長按出缺之人數,依第六條第三項之遞補人選順序,且符合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者任命之:一、轉任特任人員、司法行政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二…
  5.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0條 …之參審員由遴選委員會遴定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十二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不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6.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3條 …參審員職缺同額至二倍之人選,送請遴選委員會遴定後,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之。遴選委員會遴定職務法庭參審員及遞補人員之方式,準用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7.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4條 職務法庭因業務需要有增加參審員人數之必要時,由司法院院長按增加之人數,依前條第二項之遞補人選順序任命之。但遞補人選於任命前有第十一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者,不得遞補。
  8.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5條 …款情形致出缺人數逾遴定任命之參審員總人數三分之一時,由司法院院長按出缺之人數,依第十三條第二項之遞補人選順序任命之:一、辭任職務法庭參審員。二、有第十一條不得擔任參審員之情形,而被解任。三、有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三項情形…
  9.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3條 本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院長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10.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11條 本會開會時,司法院院長如認為必要,得指定有關人員就審議事項提供書面報告或列席陳述意見。
  11.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14條 本會議決案件,應速陳報司法院院長。在院令(函)發布前,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資料,而有再行審查之必要者,司法院院長得發交本會復議。
  12. 司法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辦法 第2條 …調整為止。前項所稱業務需要,指被支援法院因實任法官總人數(含院長、庭長)占該院實際辦案法官總人數比例過低、欠缺取得改任專業法院法官資格或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或其他特殊情形,致有立即調派適當人員前往支援其審判業務之必要者…
  13. 司法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第1條 司法院院長為改進司法業務,諮商重要事項,得聘任顧問。
  14. 司法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第3條 司法院顧問對於有關司法之重要興革事項,得向司法院院長提供意見。
  15. 司法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第4條 司法院院長得就有關司法之重要事項,交由顧問研究。
  16. 司法法院院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院長,指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其他專業法院院長。
  17. 司法法院院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3條 院長之任期為三年,自實際到職之日起算,得連任一次。但司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者,得再延任之,其期間以三年為限。院長調任同審級或不同審級法院院長者,其任期應合併計算。院長於本法施行後轉任司法行政人員者,其任期應合併計算;司法行政…
  18. 司法法院院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4條 司法院每年應對院長之品德、操守、執行職務之能力及參與審判工作之努力等事項,綜合考評其服務成績,並徵詢該院法官意見。司法院得視業務需要,並參酌前項服務成績與徵詢結果、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予以調任、連任或…
  19. 司法法院院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5條 …果、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對任期尚未屆滿之院長,免兼其院長職務。院長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並免兼院長職務。
  20.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3條 本院文件,以本院或院長名義行之。但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科、室或書記廳名義行之者,不在此限。
  21.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條 …組成法官會議決定之。前項決定,應製成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院長認為必要時,得於年終會議前召集懲戒法庭法官或職務法庭法官若干人,分別組成作業小組,預擬前項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之草案。第一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
  22.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5條 本院其他人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23.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院長綜理本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以命令行之。但尋常事務得命書記廳以適當方式公告之。院長為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分別情形酌定辦結之期限。
  24.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12條 院長之職責如下:一、本院工作計畫之決定。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單行法規之核定發布。三、本院庭數之擬議。四、本院人員員額之擬議。五、裁判書之事後研閱。六、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七、本院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八、…
  25.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院長對於行政事務之處理,認有諮詢之必要時,得分別召開法官會議或行政會議。
  26.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14條 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擔任研究、設計、審核等事宜。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擔任。
  27.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15條 院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法官或院長指定之法官代行其職務,並陳報司法院。
  28.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之核定。五、本庭裁判具有參考價值者之選擇。六、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七、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及獎懲之擬議。八、配置本庭其他人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及獎懲之擬議。九、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十…
  29.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17條 各庭審判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及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審判長意見後決定之。
  30. 司法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24條 …作裁判書,並依法律規定期限,將裁判書交付書記官製作正本後,送院長研閱。院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審判長襄助研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