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15條 法規: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第二章 院長 第15條 院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法官或院長指定之法官代行其職務,並陳報司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