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第4條 法規:司法院顧問聘任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4條 司法院院長得就有關司法之重要事項,交由顧問研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