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法規: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第二章 院長 第11條 院長綜理本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以命令行之。但尋常事務得命書記廳以適當方式公告之。院長為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分別情形酌定辦結之期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