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第3條 法規: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3條 本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院長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