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法審議司法院所提法官之任免、轉任、解職、遷調、考核、獎懲、專業法官資格認定或授與、本法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本會審議之事項。本會幕僚作業,由司法院人事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