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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院長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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