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前項人數,以全體委員人數減除因公、因病未出席委員人數及尚未遞補之委員人數計算。本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