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24 / 149 頁- 行政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 第13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設立,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登記,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六)。二、公司執照影本。三、公司章程及業務規則。四、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
- 行政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 第14條 期貨交易所之申請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應檢具有關書件,向本會申請更正。
- 行政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第4條 …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第一項存入款項,經許可設置者,於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後,始得動用;並除自行撤回或未經許可設立或經撤銷許可者,由本會通知領回外,該款項不得分散存放、辦理掛失或解約,存入之任何標的及其保管憑證不得設定擔保,且…
- 行政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期貨結算機構之設置,發起人應自許可設置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登記,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二、公司執照影本。三、公司章程及業務規則。四、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
- 行政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第11條 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應設立獨立部門辦理之。依前項設立之部門,其營業、財務及會計應予獨立。
- 行政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第15條 …一項存入款項,經許可設置者,始得動用;並除自行撤回或未經許可設立或經撤銷許可者,由本會通知領回外,該款項不得分散存放、辦理掛失或解約,存入之任何標的及其保管憑證不得設定擔保,且非經本會核准,不得提領或調換。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3條 信託投資公司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依銀行法第二章之規定辦理。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於信託投資公司,應於發起人名冊註明其身分及資金來源。
- 行政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2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以專業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為限,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發起人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 行政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3條 …提出具體可行改善措施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不在此限。二、過去發起設立之特殊目的公司最近二年曾受本條例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處分。三、信用評等等級未達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等級。特殊目的公司之發起人應出具聲明書,聲明無前項…
- 行政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5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除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提出申請書外,並應載明資產證券化計畫之創始機構、受讓資產種類與預計價額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 行政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6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者。二、發起人有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三、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四、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事項未補正者。五、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健…
- 行政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7條 特殊目的公司之設立,於主管機關許可後,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或其他重大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但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四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未報經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
- 行政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8條 設立特殊目的公司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三個月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並於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申請公司登記期限或報請備查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其期…
- 行政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9條 特殊目的公司於公司設立登記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滿六個月尚未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提出申請、或申報資產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未獲主管機關核准或生效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之許可,並通知公司登記中央主管機關。但有正當…
- 行政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10條 主管機關就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指定適當機構查核,並得命發起人於一定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 行政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11條 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後,發現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許可。
- 行政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12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視為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保險法或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之核准。金融機構申請投資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不以一家為限。
- 行政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13條 …且於我國無分支機構之國際知名金融機構,依本準則規定申請於我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並適用本準則規定。
- 行政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13條 …評估資產證券化計畫及創始機構之程序。其評估內容至少應包括:1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執行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能力。2創始機構之財務狀況及信譽。(二)查明特殊目的公司股東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時,是否為特殊目的公司訂定作業程序等相關規章以辦…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5條 證券經紀商申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設立滿二年。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三、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0條 外國期貨經紀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經其總公司准許,並由總公司出具其於本國係得經營期貨顧問業務之聲明書者,該外國期貨經紀商得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外國期貨經紀商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1條 …區域性金融中心,特許銀行、證券商及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分別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制定本條例。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3條 下列銀行,得由其總行申請主管機關特許,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國際金融業務:一、經中央銀行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業務之外國銀行。二、經政府核准,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外國銀行。三、經主管機關…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4條 …內金融機構,指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金融機構或依本條例設立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寄存之外匯存款,得向該分行申請解約或解約…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5條 …理辦法,由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定之。依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專撥營業所用資金,其最低金額由金管會定之。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10條 本國銀行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其總行同址營業;外國銀行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其經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分行同址營業。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3條 …證券經紀商者,得由其總公司申請主管機關特許,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依前項規定設立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專撥營業所用資金;其最低金額,由金管會定之。第一項申請特許應具備之條件…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4條 …內金融機構,指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金融機構或依本條例設立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12條 下列保險業得由其總公司申請主管機關特許,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一、經金管會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之保險業。二、經金管會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之外國保險業。…
-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14條 …相關外匯業務之同一保險業總公司或同一外國保險業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以下簡稱受委託機構)代為處理,受委託機構處理時,應帳列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前項受委託機構得代為處理之業務範圍,包括經金管會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