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應設立獨立部門辦理之。
依前項設立之部門,其營業、財務及會計應予獨立。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應先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應以期貨交易所或機構名稱申請之。
- 第10條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應依第三條所定金額,指撥相同數額之專用營運資金;其實收資本額如有不足時,…
-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期貨交易所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五)。二、章程與業務規則。三…
-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申…
- 第14條第六條及第八條之規定,於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者準用之。
- 第15條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應於申請許可時,向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存入新臺幣二億元,該存入款項,得以政府債券或金融…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