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9條 法規: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9條 特殊目的公司於公司設立登記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滿六個月尚未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提出申請、或申報資產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未獲主管機關核准或生效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之許可,並通知公司登記中央主管機關。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