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特殊目的公司之設立,於主管機關許可後,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或其他重大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但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四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未報經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