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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特殊目的公司於公司設立登記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滿六個月尚未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提出申請、或申報資產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未獲主管機關核准或生效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之許可,並通知公司登記中央主管機關。
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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