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者。二、發起人有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三、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四、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事項未補正者。五、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者。六、其他不符合本準則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