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7條 法規: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7條 特殊目的公司之設立,於主管機關許可後,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或其他重大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但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四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未報經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