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8條 法規: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8條 設立特殊目的公司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三個月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並於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申請公司登記期限或報請備查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並各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