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2條 法規: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2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以專業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為限,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發起人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