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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為再利用機構之負責人。再利用機構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不得再從事廢棄物再利用業務。但已收受未再利用及衍生之廢棄物,應依本法之相關規定清除處理。
  2. 行政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第3條 戒檳班講習由處分機關辦理或委託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私立醫療機構辦理。處分機關應於裁處時明確告知受處分人法規依據及應接受戒檳班講習之時數。戒檳班講習時間及地點,由處分機關指定之。
  3. 行政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第6條 處分機關應於戒檳班講習日十四日前將講習通知單(如附件一)送達受處分人。
  4. 行政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第7條 受處分人接獲戒檳班講習通知後,應攜帶講習通知單及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健保卡正本,依指定時間及地點報到參加講習。
  5. 行政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第8條 受處分人具正當理由無法依指定時間或地點接受戒檳班講習時,應於戒檳班講習日四日前以書面(如附件二)檢附有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向處分機關申請變更講習時間或地點;經處分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完成申請變更程序。受處分人申請變更講習時…
  6. 行政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第9條 處分機關同意變更講習時間後,應於三日內通知受處分人。處分機關同意變更講習地點為不同直轄市、縣(市)者,由變更後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重新依第六條規定寄送戒檳班講習通知單。
  7. 行政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第10條 受處分人於戒檳班講習當日遲到或早退,視為未完成戒檳班講習,由處分機關另行通知講習時間及地點。
  8. 行政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第11條 處分機關依第八條同意變更講習地點後,變更講習地點為不同直轄市、縣(市)者,須通知變更後之所在地環境保護局,完成案件移轉程序(流程如附件三)。申請異地戒檳班講習者,若該受處分人經通知未如期接受戒檳班講習者,變更後之所在地環…
  9. 行政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第12條 受處分人完成戒檳班講習,辦理講習之處分機關或受委託辦理講習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私立醫療機構應給予證明文件(如附件四)。
  10.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16條 …後始得變更之事項,主管機關應按其違反情節,分別依本法相關規定處分。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主管機關令停止試車者,應重新提出試車計畫書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試車,其試車期間重新起算。但原核准之試車計畫書內容未涉及第十三條第…
  11.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29條 …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違者依本法規定處分。執行試驗而有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情形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停止試驗。但未依試驗計畫書內容進行試驗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
  12.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39條 …計畫或許可證(文件)變更;逾期未辦理,依本法未依登記事項運作處分。三、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其運作或變更運作之原物料屬該公告附表所列之化學品,應登記該污染物項目。原廢(污)水或各處理單元進出…
  13.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45條 …圍不得及於申請、變更或展延內容以外之事項,並不得以任何形式之處分增加法規所未明定之義務。核發機關發現核發之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未符合本法及相關規定之顯然錯誤者,得隨時更正之,並通知事業或污水下水…
  14.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46條 …主管機關得逕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變更其許可事項。第一項之廢止處分或第二項、第三項裁處書經提起行政救濟者,以原處分未經撤銷或變更確定之日認定之。
  15.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57條 …之申請、變更或展延,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有違反本法情事經主管機關處分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應另將檢具與後續補正檢附之文件公開於資訊網路。前項違反本法情事經主管機關處分,以主管機關開立裁處書之日或移送地方檢察署偵查之日認…
  16. 行政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第6條 …機具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留存,第四聯由扣留機關用印後連同相關處分書送達清理機具設施所有人或使用人。二、扣留之清理機具設施移置至保管機構後,保管機構應填具扣留清理機具設施保管條予扣留機關。三、扣留機關應於扣留之清理機具設施…
  17. 行政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15-1條 …辦理採樣,並以同一水樣送檢後,檢具符合標準之檢驗測定報告,報處分機關核准後,始得恢復作為飲用水水源或供飲用。
  18. 行政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24條 …,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規定處分。前二項申報及補正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網路傳輸系統辦理。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報或補正者,不在此限。
  19. 行政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 第2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限期改善、補正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處分對象。二、處分事由。三、應改善、補正事項;其屬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者,得命限期提送改善計畫書。四、改善、補正期限。五、完成改善、補正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20. 行政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 第10條 …並再次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主管機關再次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其處分事由及應改善、補正事項與主管機關前次所為限期改善、補正通知書之記載均相同時,主管機關應審酌前次應改善、補正事項執行情形及再次違反本法規定應改善、補正事項,判…
  21. 行政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5條 …查,其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內容以外之事項,並不得以任何形式之處分增加法規未明定之義務:一、檢具之證明文件、資料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次數逾三次者,駁回其申請並退件;每次補正期間以九十日為限。二…
  22.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39-1條 …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其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無效。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或其他受僱人…
  23.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66-2條 …益價值範圍內,予以追繳。前三項追繳,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所稱利益得包括積極利益及應支出而未支出或減少支出之消極利益,其核算及推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4.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69條 …設施、環境工程技師、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查核、處分之個別及統計資訊。
  25.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71-1條 …所得利益之履行,主管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26.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73條 …一者:一、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違反本法之規定。二、經處分後,自報停工改善,經查證非屬實。三、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四、工業區內事業單位,將廢(污)水納入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而違反下水道相…
  27.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1條 …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變更,逾期未辦理者,依違反本法規定處分。
  28.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3-1條 …理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變更,逾期未辦理者,依違反本法規定處分。
  29.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0條 …成改正,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未於期限內完成改正,依違反本辦法處分。
  30.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4條 …置,應準用前條規定辦理。自採樣口排放廢(污)水者,依繞流排放處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採共同排放者,應於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採樣口之設置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