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第3條 法規: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第3條 戒檳班講習由處分機關辦理或委託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私立醫療機構辦理。處分機關應於裁處時明確告知受處分人法規依據及應接受戒檳班講習之時數。戒檳班講習時間及地點,由處分機關指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