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第8條 法規: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第8條 受處分人具正當理由無法依指定時間或地點接受戒檳班講習時,應於戒檳班講習日四日前以書面(如附件二)檢附有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向處分機關申請變更講習時間或地點;經處分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完成申請變更程序。受處分人申請變更講習時間或地點,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