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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戒檳班講習由處分機關辦理或委託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私立醫療機構辦理。
處分機關應於裁處時明確告知受處分人法規依據及應接受戒檳班講習之時數。
戒檳班講習時間及地點,由處分機關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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