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第11條 法規: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第11條 處分機關依第八條同意變更講習地點後,變更講習地點為不同直轄市、縣(市)者,須通知變更後之所在地環境保護局,完成案件移轉程序(流程如附件三)。申請異地戒檳班講習者,若該受處分人經通知未如期接受戒檳班講習者,變更後之所在地環境保護局應將該案件移送回原處分機關,且不再接受其申請異地戒檳班講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