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第10條 法規: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第10條 受處分人於戒檳班講習當日遲到或早退,視為未完成戒檳班講習,由處分機關另行通知講習時間及地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