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第12條 法規: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第12條 受處分人完成戒檳班講習,辦理講習之處分機關或受委託辦理講習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私立醫療機構應給予證明文件(如附件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